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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奮斗 2021-8-23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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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2-7-2 09:48:29
沈彬:谁来继承和尚的遗产?
2012-07-02
在僧人遗产继承问题上,形成各方博弈的局面:宗教部门、佛教协会主张按佛教传统归寺庙继承;法院一直在推掉这个烫手山芋;而随着近年来佛教寺庙收入的蒸蒸日上,和尚亲属们越来越看中这笔巨大的遗产。
作者:沈彬 (专栏作者)
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抢劫杀害,个人留下400余万遗产。释永修的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灵照寺认为这笔财产属于寺院。双方因为这起特殊的“遗产继承”官司闹上法庭。
寺庙方面认为: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2006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已明确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遗产应当归寺庙所有。
这个回答,其实是中国佛教协会的“标准答案”。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主任徐玉成编著的《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中,设有两问:“寺院僧人圆寂后的遗产,其俗家亲属能继承吗?”“人民法院如何参照和依据佛教的传统习惯处理僧人的遗产纠纷?”
对于前一个问题,徐先生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也正是灵照寺在法庭上答辩的理由——徐先生把这个问题,提到了是否“遵照佛教的传统仪规处理,关系到维护佛教的信仰体系和佛教戒律的遵循”的高度。
在“人民法院如何参照和依据佛教的传统习惯处理僧人的遗产纠纷?”这个问答中,徐玉成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僧人遗产纠纷时,应当参照和依据佛教的传统习惯和规制办理。而且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可以“依据群众习惯”处理民事纠纷。
中国佛教协会在2002年致广东省佛教协会《关于寺院僧人遗产问题的复函》中重申:僧人逝世后的遗产属于寺院公有,由寺院集体继承。亡僧“在家亲属如果生活确有困难,遵照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可由寺院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但是不得进行遗产继承”。
不过,上面只是中国佛教协会一方的观点,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不认为僧人继承问题,必须全面依照僧侣制度处理。佛法的确管不着法院;僧人,首先也是公民,服从国法。《璎珞经》也明确教导信徒“不漏国税”“不犯国制”。
那么在法律的视角中,这个问题又是怎么样的呢?举两个案例。
一是1984年,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圆寂,其侄潘某要求继承其遗产。当时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无权继承。这个案例,经常被中国佛教界援引,作为亡僧遗产不被亲属继承的判例。
但还有另一个更“权威”的案子,1986年的上海钱定安财产继承案。钱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凉寺和尚,解放初还俗,娶妻未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钱定安重新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1984年死亡。之后,其兄也死亡了,其兄的儿子钱伯春,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案的存款1500元。之后,钱伯春又去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玉佛寺不允,闹上法庭。
依法理,钱定安和尚死后,其兄有继承权,不久其兄也死了,但继承权没有灭失,其兄之子要求继承叔叔的遗产,是谓“转继承”。
当时审理此案的上海法院很为难,法官中也有两种意见:一是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另一种意见:继承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应有继承权。
最后,上海市高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电话请示。最高法的回复值得玩味: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最高法承认了家属有继承权,但也未要求法院按《继承法》的规定,分割亡僧的遗产,而是称要“调解处理”。那么双方调解不成,法院还判不判呢?按什么判呢?最高法的意见是:“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
最高法的这个耐人捉摸的态度,是一贯的。在1994年,最高法《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中称: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最高法把问题转给了立法机关。但至今,这个问题也没有立法。多年前审议《物权法》时,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曾提出建议:“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
梁慧星认为依据民法原理并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议规定一切宗教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都属于作为宗教法人所有,而不是宗教协会、信教群众所有。如此规定,有利于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致产生“主人缺失”的局面。不过《物权法》第三次审议稿,不再规定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
在僧人遗产继承问题上,形成各方博弈的局面:宗教部门、佛教协会主张按佛教传统归寺庙继承;法院一直在推掉这个烫手山芋;而随着近年来佛教寺庙收入的蒸蒸日上,和尚亲属们越来越看中这笔巨大的遗产……
就当今的现实来看,和尚是宗教人士,一般不从事生产、营利,靠信众供养。反过来说,信众捐的钱,是基于信仰,是捐给寺庙的,但也部分用于和尚的个人生活。用于寺庙维护的钱,即使像如今云南的这起案子那样,存在方丈的银行账户里,也不能算是遗产;但僧侣个人生活的用品,生前财产结余,以及生前稿费、寺外宗教活动的劳务费用等等,特别是出家之前的财产,更像是僧侣个人的私产,而不宜纳入寺庙公产。这部分遗产,似乎是可以由亲属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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