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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邀约多人与妻子、前妻集体运动,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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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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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2-5-30 14:45:38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2011年至2019年3月,胡某多次邀请张某、王某及沈某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前妻张某某进行淫乱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至2019年3月,胡某邀约张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家)、宝丰镇某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十余次。


    2012年底至2018年底,胡某邀约王某先后在武汉市汉口区某工地、宾馆、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家)、宝丰镇某公租房内与其妻陈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十余次。

    2012年,胡某引诱未成年的沈某在竹山县宝丰镇某网吧与其妻陈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两次,引诱沈某在竹山县宝丰卫生院原家属院(胡某家)与妻陈某以及其前妻张某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


    【证据】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王某手机数据;被告人胡某、张某、王某多次一致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违反道德规范,寻求精神刺激,分别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与其妻子进行淫乱活动,胡某系首要分子,张某、王某多次参加淫乱活动,三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被告人胡某邀约多人多次进行淫乱活动,且邀约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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