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的行政处罚书显示,两名85后散户采用配资手段,控制6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连续交易、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等手段操纵“弘宇股份”,累计盈利3163.44万元。 证监会“没一罚三”,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处以9490.32万元罚款,总计1.26亿元,并对二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涉案主体多、违法链条长、危害后果重,且手段隐蔽,对投资者欺骗误导性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破坏性大,必须予以严厉惩治。证监会多次强调,要针对操纵市场案发态势,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两个月操纵60个账户获利超3000万 经证监会调查,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张飞、张雄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弘宇股份”,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具体来看操纵手段,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账户组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累计买入成交量为28,391,050股,买入成交额为1,044,703,457.16元,累计卖出成交量为28,239,850股,卖出成交额为1,073,129,827.85元。涉案账户组主动申买量占市场主动申买量的平均比例为33.94%,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报占比最高为68.67%。 涉案账户组合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占比为8.3%。涉案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均比例为16.67%,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占比为33.21%。涉案账户组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4.12%,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0天,占比最高为44.8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8.41%,买入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2天,最高买入占比为62.14%。涉案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19.83%,卖出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天,最高卖出占比为56.28%。 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行为,并趁机反向卖出获利。以“时段内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为标准测算,账户组在36个盘中时段拉抬股价,股价最低涨幅为2.02%,最高幅度为8.20%。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3.48%,账户组主动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主动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6.68%。拉抬结束后,账户组卖出股票。涉案期间,“弘宇股份”价格涨幅为20.13%,中小板指数涨幅为1.31%,该股涨幅偏离板块指数涨幅18.82%。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31,634,411.14元。 在操纵实施期间,张飞、张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其中,张飞主要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决策,指令交易员下单交易,同时负责与部分配资中介沟通配资事宜,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张雄主要负责配资账户和资金招揽,安排保证金、利息等资金划转,在部分时段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起配合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操纵主体之争,证监会认定个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飞和张雄提出三点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违法主体应认定为湖北深沪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沪通公司),而非张飞、张雄个人。一是本案的交易决策是单位决策和单位意志。张飞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张飞、张雄在公司实际任职,不能因深沪通公司决策程序瑕疵否定单位决策。二是在案证据仅提供了50个配资账户的银行卡转账流水,对配资账户的保证金来源等认定有误。 第二,应认定张飞为主要责任人员,不应认定张雄为主要责任人员。张飞为公司设立人和实际控制人,在本案交易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当事人在听证时补充提交的深沪通公司员工所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张雄在配资业务中起执行、落实作用,并未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的交易决策。 第三,两个信托账户并非张飞、张雄实际控制。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本案违法主体并非深沪通公司。一是本案相关交易并非深沪通公司单位意志和单位决策。张飞、张雄实际控制了深沪通公司,但张飞、张雄不是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未在深沪通公司任职,未从深沪通公司领取报酬,张飞、张雄在本案中借用账户交易“弘宇股份”的行为,未经公司治理机制转化为公司意志。在本案中交易“弘宇股份”的相关账户并非深沪通公司管理、发行或控制的产品。二是本案违法所得并未归属深沪通公司。深沪通公司工商登记等证据显示,2018年深沪通公司的营业收入为零。三是经复核,在案证据包括全部56个配资账户的资金流水;资金流水等证据显示,配资账户的保证金能追溯至张飞、张雄控制的银行账户。综上,张飞、张雄交易“弘宇股份”的行为并非代表深沪通公司的行为。 第二,张雄是本案主要责任人员。一是张飞、张雄在实施本案行为的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二是张雄自认与张飞实际控制深沪通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包括公司股票产品管理和股票配资等业务,且有相关员工的证言指认。三是张雄与配资中介黄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张雄直接参与“弘宇股份”的交易安排。四是当事人在听证时提交的深沪通公司员工所作的《情况说明》与调查组制作的询问笔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依据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在案证据,可以综合认定张雄是本案违法主体。 第三,张飞、张雄实际控制两个信托账户。一是信托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信托产品多次收到“张雄”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备注为保证金。二是配资中介黄某提供的配资账户逐日数据汇总表与张雄提供的配资名单包括信托账户信息。三是龚某威、吴某操和张雄的询问笔录证明张飞、张雄控制使用两个信托账户交易“弘宇股份”。四是聊天记录证明,张雄通知配资中介黄某到深沪通公司协助李某志减持信托账户的“弘宇股份”。 证监会决定没收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的违法所得31634411元,并处以94903233元罚款。其中,对张飞处以63268822元罚款,对张雄处以31634411元罚款。同时,并对二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张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严打市场操纵 操纵市场严重破坏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近期,证监会强化了对市场操纵类案件的查处。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操纵案调查进展,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目前,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位于广东、北京、河北等地的多名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相关侦办工作已全面展开。 7月16日,证监会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包括市场操纵在内的多项违法行为,查处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市值管理之名,与私募机构、操盘方、配资中介等合谋,利用资金、持股优势拉抬公司股价等。 近年来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强化精准发现,强化机制创新,强化行刑协作,依托交易所大数据监控技术,加强异常交易账户信息、违法线索综合分析研判,提升全链条打击的精准度。加大对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与公安机关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协作机制,不断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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